背債兒限定繼承 無限期回溯

1.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適用的:

傳統「父債子還」的定義將有新解,

特別是繼承巨額債務的「背債兒」問題,可望獲得解決。

立法院院會昨天(2007.12.14)三讀通過

「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

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採「強制限定繼承」,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其清償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

並增訂「全面回溯條款」,不設期限。

一般成年人不適用喔!

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不分區)指出,很多成年人也有相同問題,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繼承債務,她建議政府應視個案不同狀況,找尋最適當的解決方式。

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台南縣)說,限定繼承應全面適用,目前的修法成果只能打七十分。

 

2.一般成年人適用的:

修正案也放寬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聲請時效。

一般人行使「限定繼承」的方式,

民法第一一五六條將「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改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至於「拋棄繼承」,

民法第一一七四條將「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改為「三個月內」。

3.什麼叫做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資料來源: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黃蓮瑛

(1)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

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

又不想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時,

可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主張「限定繼承」。

(2)拋棄繼承:

「拋棄限定」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的權利。

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

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

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如果不確定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財產是否大於債務,

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他可以選擇「限定繼承」。

如果王富豪已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

鎮債務大於財產,則直接可以選擇「拋棄繼承」,

不必選擇「限定繼承」,以免去主張「限定繼承」後,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

4.新法適用規範 實例供參考

資料來源:2007.12.15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背債兒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獲得解決,哪些人得以適用,相關例舉可供參考。

●甲現年五歲,三年前阿公過世,由於負債大於遺產,約五百萬元,家人辦理拋棄繼承,卻忘記替年幼的甲辦理拋棄繼承,導致五百萬元債務轉移在甲身上,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擔這五百萬元。

●甲現年十歲,五歲時父親過世未留下債務和遺產,但三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百萬元,由於家人都不知情,也已過聲請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時效,甲無力償還,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五歲,十年前繼承父親遺產一百萬元,五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五百萬元的債務,甲繼承時未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民法修正施行後,甲僅須清償一百萬元,其餘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歲,父親十年前過世,留下五百萬元債務,甲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多年來努力打工賺錢還債,已清償一百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甲無須再負清償責任,但已清償之一百萬元,不能要求返還。

●甲現年五歲,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的直系尊親屬不幸集體搭飛機遇難,甲共繼承一千萬元遺產,如果日後出現債務,不管金額多少,甲不用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一律以一千萬元為清償的上限。

●甲現年五十歲,八十歲父親最近不幸過世,留下遺產一千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日後若出現甲所不知情的保證契約債務,不論金額多少,最多清償一千萬元。

●甲現年六十歲,日前繼承父親遺產一千萬元,甲的父親過世前,出現一筆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千五百萬元,甲在繼承後若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必須概括承受該筆債務;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則不必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