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漁業資源保育規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生態保育課--漁業資源保育規定
1.生蚶(紅鬍魁蛤)、灘(蟶)、小干貝(山羊海菊蛤)、掃帚仔(歪斜鬍魁蛤)、撬仔(大白狐蛤)等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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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蚶(紅鬍魁蛤) |
灘(蟶) |
小干貝(山羊海菊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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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http://tw.myblog.yahoo.com/950727-todayhappy/article?mid=180&s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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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帚仔(歪斜鬍魁蛤) |
撬仔(大白狐蛤) |
法令:89年10月16日89澎府農漁字第53315號規定:
禁採:自89年11月1日起不得採捕或販賣俗稱生蚶、灘、小干貝、掃帚仔、撬仔等貝類,
處罰: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2.臭都魚、石斑類、青嘴龍占、嘉臘、黑鯛、黃錫鯛、黃鰭鯛及奧奈鑽嘴魚
法令:93年4月8日府授農漁字第0930019111號規定:
禁採:本縣海域內臭都魚、石斑類、青嘴龍占、嘉臘、黑鯛、黃錫鯛、黃鰭鯛及奧奈鑽嘴魚等多種魚類,
其體長未滿9公分者不得採捕、販賣及持有。(但領有合法繁殖登記證之業者不在此限)
處罰:違反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3.丁香魚
法令:88年7月1日88澎府農漁字第35997號規定:
禁採:每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為本縣丁香魚採捕禁漁期。
處罰:違者罰鍰新台幣3萬元至4萬元及收回或撤銷漁業證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4.長硨磲、鱗硨磲
法令:95年2月14日府授農漁字第09500064782號規定:
禁採:自95年6月1日起公告本縣海域長硨磲、鱗硨磲不得採捕、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
(試驗、科學調查研究用,並經本府核准者及領有合法養殖登記之業者,
販賣及持有以人工繁殖方式培育者,不在此限。)
處罰: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或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