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台南縣正新國小
1.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2.學生家庭狀況。
3.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4.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5.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6.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7.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8.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9.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10.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
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另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