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摘錄

摘錄計畫之【辦理方式】,綠色標示重點紅色標示說明

(一)於自願原則下,採鼓勵學校申請試辦;試辦學校教師亦依自願方式辦理。

(二)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負責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審議學校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計畫、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
委員會之組成,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惟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設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學校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小組成員應包括校長、 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則改為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學校申請試辦計畫;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秘書。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在推動教師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四)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自行訂定之。

(五)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方式分為教師自我評鑑、校內評鑑二種:

       1. 教師自我評鑑
: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我評鑑檢核表,填寫相關資料,逐項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鑑。(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得採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辦理。(3)採教學觀察實施者,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人員召集,以同領域或同學年教師為觀察者,必要時得加入評鑑推動小組所推薦之教師或學者專家。

(六)自願參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教師應每年接受自我評鑑及校內評鑑(他評)一

(七)相關配合事項:

           1.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與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2.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評鑑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動小組審議;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

              3.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4.經認定為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適當人員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5.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肯定及回饋:(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2)對於受評教師之整體性成長需求,提供校內外在職進修機會。

             6.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輔導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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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9543日台國(四)字第0950039877D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31日台研字第0960013140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25日台研字第0970009723C號令修正

一、依據: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及十四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及建議事項辦理。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計畫。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含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

四、辦理單位:

()本部各單位依權責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試辦事宜:

1.中部辦公室:負責規劃及辦理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試辦計畫複審事宜。

2.國教司:負責規劃辦理直轄市、縣()政府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試辦計畫複審事宜。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試辦計畫初審事宜。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試辦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含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依第十一點規定規劃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五、辦理方式:

()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申請試辦,以及試辦學校之教師自願參加受評之方式辦理。

()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成立下列推動組織及依規定執行:

1.本部應成立試辦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籌辦理相關業務。

2.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政府

1應成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負責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

2)前目規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3.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

1)應成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

2)前目規定之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為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學校申請試辦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秘書。

3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照選用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自行訂定之。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1.教師自我評鑑: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我評鑑檢核表,填寫相關資料,逐項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鑑。

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得採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辦理。

3)採教學觀察實施者,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人員召集,以同領域或同學年教師為觀察者,必要時得加入評鑑推動小組所推薦之教師或學者專家。     

()自願參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教師,原則每年接受自我評鑑及校內評鑑(他評)一次。

()相關配合事項:

1.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與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2.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評鑑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動小組審議;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

3.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4.經認定為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適當人員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5.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肯定及回饋:

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

2)對於受評教師之整體性成長需求,提供校內外在職進修機會。

6.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輔導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直轄市、縣()政府經費補助之額度,原則依申請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校數及教師人數計算。

(二)本計畫為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用於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事宜,專款專用。

()教學輔導教師每輔導一名教師,得酌減原授課時數一節或二節課(同校輔導得減一節課、跨校輔導得減二節課),最多以減授原授課時數四節課為限;各校辦理減授節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得改領鐘點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計畫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補助經費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以業務費(包括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交通費或花蓮縣、台東縣、離島地區之住宿費、印刷費及膳食費)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等為限。

()有關計畫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本計畫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對直轄市政府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額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得全額補助。

()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試辦學校應研擬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分別報請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試辦。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評鑑方式、評鑑推動小組的組成比例及產生方式、評鑑實施時程、評鑑結果之應用及經費需求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內容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畫,並應研擬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總計畫,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計畫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請本部複審。

()本部各主管單位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審查直轄市、縣()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總計畫、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畫及相關資料,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優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八、經費請撥與核銷: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结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结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结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請本部主管單位備查。

九、辦理期程:本計畫試辦二年至三年(流程圖如附件),每年檢討評估其可行性,以決定是否繼續辦理。

十、成效考核:

()為檢核本計畫之實施成效,由本部辦理方案評鑑,其評鑑報告作為評估全面辦理教師專業評鑑之參考依據。

()為檢核各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實施成效,本部得辦理專案訪視,其結果作為下年度補助額度及計畫推動之參考依據。

()本計畫補助之機關學校,未依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或成效不彰者,得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參考依據。

()辦理本計畫之機關學校及相關人員,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優敘獎。

十一、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含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申辦作業:

()為鼓勵教師發展專業知能,其他有助於提昇教師專業形象之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含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得檢具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有關之實施計畫,報請本部申請經費補助;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實施目的、實施時程、實施內容及規準、實施方式、實施對象及參與人員、結果之應用及經費需求等,並得參酌本計畫之辦理方式等相關規定研擬之。

()本部各主管單位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依計畫整體配合性、計畫內容適切性與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優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