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中華民國90831日教育部台(90)參字第90123358號令

 

第一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第三條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第四條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       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二、       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第五條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第七條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第八條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之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整,其整方式如下:

一、       大專校院:基於教學需要得酌予調整,並應報部備查。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氣候或其他特殊因素,得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酌予調整。

三、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後之日期調整之。

第九條        幼稚園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