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學年度第二學期校長會議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報告

項次

內容

備註

01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治處理中心網站   http://csrc.edu.tw/


通報內容:流行性角結膜炎填報(紅眼症)通報注意事項  2007/10/16下午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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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治處理中心網站   http://csrc.edu.tw/


通報內容:柯羅莎颱風第六號通報  校安中心  2007/10/7下午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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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治處理中心網站   http://csrc.edu.tw/

通報內容:請各級學校加強制電話及網路購物詐騙宣導2007/10/5  下午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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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http://edufund.ncit.edu.tw/informations.htm
遭變故學生權益
學校應適時申請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摘要

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

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或幼稚園兒童
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

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

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二萬元

(三)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
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

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經學校或幼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3.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

住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六萬元

(四)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幼稚園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個人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第一目至第四目如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