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學年度第二學期校長會議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報告
項次 |
內容 |
備註 |
01 |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治處理中心網站
http://csr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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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大多未點閱 以後應及時點閱 |
02 |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治處理中心網站
http://csr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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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大多未點閱 以後應及時點閱 |
03 | 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治處理中心網站
http://csrc.edu.tw/ 通報內容:請各級學校加強制電話及網路購物詐騙宣導2007/10/5 下午02:54:00 |
學校大多未點閱 以後應及時點閱 |
04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http://edufund.ncit.edu.tw/informations.htm |
遭變故學生權益 學校應適時申請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摘要
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
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學生或幼稚園兒童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
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
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二萬元
。
(三)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
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經學校或幼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3.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
住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六萬元。
(四)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幼稚園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個人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第一目至第四目如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