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97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學辦法」第3條。
(二)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三)澎湖縣政府97.1.31府教社字第0970800380號函─澎湖縣政府97年度資賦優異鑑定工作會議紀錄及實施計畫。
二、目的:
發掘本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使能接受適性教育,以協助學生發展其潛能而厚植優異之人才。
三、申請對象:
凡設籍本縣之國民小學現就讀3年級階段具資賦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高一年級學童相當之兒童。
四、申請程序:
家長或班級導師就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學生,依其意願於本(97)年4月1日至4月11日 (上班時間內)至承辦學校(馬公國小)輔導室索取簡章,並於4月7日至4月11日內(上班時間內)備妥下列等資料向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後檢還)
(三)繳交相關費用(低收入戶憑証明減半收費):
1.第1階段: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含社會適應行為量表鑑定費)
2.第2階段:學科成就鑑定費新台幣2000元(第1階段通過後另候通知繳交)
(四)一年內之公立鑑定機構智力鑑定報告書
(五)教師觀察紀錄(含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如附件(二)
(六)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如附件(三)
(七)學科成績紀錄
(八)鑑定結果通知回郵標準信封一個(貼妥限時掛號足額郵資並寫明學生姓名及住址)
上述資料於彙集並完成審查後即發予鑑定卡(格式如附件(四)),依其內容約定辦理鑑定事宜。
五、受理申請、鑑定承辦單位及連絡電話:
受理申請及鑑定承辦單位:馬公國民小學輔導室。
(連絡電話:06-9272165-120、507或9268443)
六、實施原則:本縣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實施方式如下:
提早選修高一年級以上之課程(即全科跳級)。(適用現就讀小三學童;國小一、二年級視為觀察期)
七、鑑定內容及標準:
(一)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魏氏智力測驗結果全量表智商131【含】)以上或百分等級97以上。(憑一年內之公立鑑定機構鑑定報告書証明之)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三)學科成就測驗:其標準由就近2年內擇取一校之四年級學科測驗為評量工具,或選定市區學校擇取題庫組合,或敦聘輔導區輔導(或施測)教授選定具常模之評量工具,並以評量結果在該校或區四年級各測驗科目(國語、數學、自然、社會)成績每科均達百分等級93以上,為通過標準。
八、鑑定之內容及資料填載說明: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內容含括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為、全科(全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同儕團體互動情形、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事項等。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內容應含括家居生活情形、自主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家長管教態度等。
(三)學科成績紀錄:全科學習表現優異,有特殊成就。(請原校級任導師向教務處代為申請)
(四)社會適應行為評量:採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委託國立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研發印行之版本,其內容及填載說明唹申請截止後另行辦理評量說明暨實作研習活動處理之。
(五)智力測驗:一年內之公立鑑定機構鑑定通過報告書。
(六)學科成就測驗,其測驗科目如下:
三→五 |
國語文 數學 自然 社會 |
九、各項測驗辦理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社會適應行為評量:由申請者之現任級任導師擔任評量人員,並參加本量表之評量說明暨實作研習活動(4月19日於馬公國小視聽教室,唯得因視申請人數調整地點,其調整時另行通知),於活動中進行本量表之作業(申請者需於4月14日前將鑑定卡交由現就學校之主管單位轉交評量人員,評量人員評量後於鑑定卡指定欄位中簽章,並循原管道將鑑定卡檢還申請者),但量表中有需待觀察或無法現場實作之項目則由評量者將本量表攜回續為評量,唯1週內(4月25日)務必完成評量並繳回承辦單位,逾期取消其申請資格,責任由評量者承擔。(已繳交之報名費用不退還)
(二)智力測驗:憑一年內之公立鑑定機構鑑定報告書証明之
(三)學科能力測驗:
1.時間:本(97)年5月3〜5月4日。
2.地點:澎湖縣馬公國民小學2棟1樓3年舞蹈班教室。(視申請情形若有調整於鑑定一週前另行通知)
3.方式:以團體測驗方式施測之
十、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本鑑定其通過標準同一般考生,唯需外加服務者請於申請時繳交「服務申請表」如附件(五),並詳填鑑定服務項目。
十一、鑑定結果公佈及地點:
本鑑定結果送澎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召開綜合研判會議討論通過並建議安置後,其通過名單公佈於教育局網站及承辦學校公佈欄、網站,並另函通知初審學校及申請人。
十二、鑑定成績複查:
(一)申請複查日期:5月21日上午9:00─11:30,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複查地點:馬公國小輔導室或特教組。
(三)複查手續:
1.一律以現場辦理,不接受通訊複查。
2.請填妥本簡章所附「複查成績申請回覆表」【如附件(六)】,並自備貼足32元郵資之回郵信封1個(須填寫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住址)連同鑑定結果通知書正本(影本恕不受理)及複查費(每項50元)。
3.複查以1次為限,其複查內容亦限「複查成績申請回覆表」中所列「※」項目之內容,並不得要求影印、重閱及要求告知評審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十三、報到及入學:
(一)鑑定通過者於公告後1週內,憑鑑定結果通知書(如附件七),向欲就讀之學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縮短修業年限申請,逾期以棄權論處理。
(二)就讀學校於接獲個案申請後,由教務處協調輔導室特殊教育組(或輔導組及輔導人員)、級、科任教師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於8月中旬前彙整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三)「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應以個別化方式編寫,其內
容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
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
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與建議事項等。
(四)通過鑑定者採全科跳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即通知家長
謀求補救,若仍難以改善則輔導其返回原年級原班。
(五)本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長支應。
十四、本鑑定另設申訴專線:(06)9274400-384、269
十五、本鑑定若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事件得臨時中止並延期之,其延期 鑑定時間另行通知之。
十六、本簡章經「澎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會議通過、澎湖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附件(一)
澎湖縣97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申請及審查表
申請鑑定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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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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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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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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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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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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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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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電話: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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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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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就讀學校 |
(校名全銜,並請學校用印証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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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縮短修業年限類別 |
□ 四(現三)年級→五年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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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選 |
資料審查:請於□中打「P」: □ 1.申請表。 □ 2.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後檢還) □ 3.一年內之公立鑑定機構智力鑑定報告書 □ 4.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同儕團體互動情形) □ 5.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 □ 6學科成績紀錄 □ 7.繳交第一階段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另低收入戶憑証明減半收費 □ 8繳交鑑定結果通知回郵標準信封一個(貼妥限時掛號足額郵資並寫明學生姓名及住址〉 |
承辦學校初審結果: □ 通過 □ 不通過: 審查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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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輔會複審結果: □ 通過 □ 不通過: 審查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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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
選 |
測驗項目 |
評量標準 |
評量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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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適應行為量表 |
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
1.適應行為量表結果(解釋): □通過,得分: □未通過:未達適齡兒童標準 2.魏氏智力測驗結果: 全量表智商: 語文量表智商: 作業量表智: 3.學科能力測驗結果: 國語(文): 數學: 常識(自然、社會): 填載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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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評量(本測驗未通過,學科能力測驗即中止執行) |
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魏氏智力測驗結果全量表智商131【含】)以上或百分等級97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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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科能力(成就)測驗 |
國語文 |
百分等級9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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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 |
百分等級9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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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自然、社會) |
百分等級9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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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選結果: □ 通過 □ 不通過(原因: ) 審查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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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研判 |
綜合研判結果: □ 通過本縣96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 □ 未通過鑑定 |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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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委員簽名: 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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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澎湖縣97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教師觀察紀錄
學生姓名:
一、學生特殊學習表現與學習反應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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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領域及學科或學藝競賽之成績(請附證明文件正、影本,正本驗後即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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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儕團體互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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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觀察評語及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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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教師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三)
澎湖縣97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家長觀察紀錄
學生姓名:
一、家居生活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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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主學習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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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子互動互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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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長管教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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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長觀察自評及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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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家長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四)
澎湖縣97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卡
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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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日期:97年5月3(星期六)、4日(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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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時間 |
鑑定科目 |
鑑定者簽章 |
鑑定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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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適應行為量表 |
(請評量之教師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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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 |
08:30∼10:00 |
學科成就測驗 |
國語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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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小3-舞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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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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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50 |
常識(自然) |
|
馬小3-舞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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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 |
08:30∼10:00 |
數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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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小3-舞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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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50 |
常識(社會) |
|
馬小3-舞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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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貼2吋 半身照片 |
鑑 定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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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適應行為量表:申請者需於4月14日前將鑑定卡交由現就學校之主管單位轉交評量人員,評量人員評量後於鑑定卡指定欄位中簽章,並循原管道將鑑定卡檢還申請者 2.智力測驗:鑑定時務請攜帶本卡,若遲到15分鐘以上不准入場。 3.鑑定後務必請鑑定者簽名或蓋章。 4.本鑑定卡請保留以備證明所需。 |
附件(五)
澎湖縣97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
身心障礙考生鑑定服務申請表
考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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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男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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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讀機構 |
□ 有: (請填載)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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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連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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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電話) (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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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或 縣市鑑安輔證明影本
(浮 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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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考生鑑定申請服務項目:請考生依需求勾選申請項目
申請項目 |
需求情形 |
審定結果 |
提早入場 |
□ 是(提早五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 否 |
□是 □否 |
放大試題 |
□ 是(提供放大為A3紙之影印試題) □ 否 |
□是 □否 |
需要考場準備之輔具 |
□ 檯燈 □放大鏡 □助聽器 □ 其他(請說明): |
□是 □否 |
其他特殊需求 (請詳填) |
|
□是 □否 |
考生親自簽名:
監護人代簽: ,(原因說明)
(無法親自簽名者由其監護人代為簽名並註明原因)
審查單位核章: |
附件(六)
澎湖縣97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結果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申請日期:97年 月 日 ※收件编號:
申請人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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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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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卡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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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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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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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ooo (郵遞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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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絡人 |
|
聯絡電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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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結果複查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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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項目 |
需複查項目 (請打「ü」) |
鑑定原始成績 |
複查後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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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適應行為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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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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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力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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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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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科成就測驗 |
國語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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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自然) |
|
|
※ |
|||
數學 |
|
|
※ |
|||
常識(社會) |
|
|
※ |
|||
複查結果處理 |
※
複查處理人員簽章: |
|||||
凡有「※」註記之欄位申請人請勿填寫
承辦人: 執行秘書: 總幹事:
澎湖縣97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委員會(用印)
申請人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日期:5月21日上午9:00─11:30,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複查地點:馬公國小輔導室或特教組。
三、複查手續:
(一)一律以現場辦理,不接受通訊複查。
(二)請填妥本「複查成績申請回覆表」,並自備貼足32元郵資之回郵信封1個(須填寫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住址)連同鑑定結果通知書正本(影本恕不受理)及複查費(每項50元)。
(三)複查以1次為限,其複查內容亦限「複查成績申請回覆表」中所列「※」項目之內容,並不得要求影印、重閱及要求告知評審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四、寄發複查結果:5月23日。
澎湖縣97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結果備查欄
編號: 姓名:
項目 |
通過標準 |
鑑定成績 |
審查結果 |
備註 |
1.申請表審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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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不予通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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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師之觀察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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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不予通過(原因: ) |
|
3.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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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不予通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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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科成績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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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不予通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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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學科成就測驗 |
國語(文): 數 學: 常識(自、社): |
國語(文): 數 學: 常識(自.社): |
□通過 □不予通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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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智能評量報告 |
智商: 131(含)以上 |
□已達131(含)以上 □未達131(含) |
□通過 □不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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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會適應行為量表 |
適應能力可以和高一年齡組相當 |
□與適齡兒童相當 □未與適齡兒童相當 |
□通過 □不予通過 |
|
業務承辦人: 執行秘書: 總幹事:
澎湖縣97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結果通知書
編號: 姓名:
項目 |
通過標準 |
鑑定成績 |
審查結果 |
備註 |
1.申請表審核 |
|
|
□通過 □不予通過(原因: ) |
|
2.教師之觀察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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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不予通過(原因: ) |
|
3.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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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 □不予通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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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科成績紀錄 |
|
|
□通過 □不予通過(原因: ) |
|
5.學科成就測驗 |
國語(文): 數 學: 常識(自、社): |
國語(文): 數 學: 常識(自.社): |
□通過 □不予通過(原因:
) |
|
6.智能評量報告 |
智商: 131(含)以上 |
□已達131(含)以上 □未達131(含) |
□通過 □不予通過 |
|
7.社會適應行為量表 |
適應能力可以和高一年齡組相當 |
□與適齡兒童相當 □未與適齡兒童相當 |
□通過 □不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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