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3年3月26日
府教體字第0930018702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府教體字第0940020691號函修訂發布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提倡正當休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與社會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校園場所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積極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團體活動使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原則,向使用者收取費用。惟校園運動場地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例如田徑場),應免申請與收費。
三、開放時間:
(一)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
(二)例假日。
(三)寒暑假。
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
具體開放時間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開放場地種類:田徑場、活動中心、禮堂、各項球場、運動場、停車場、電腦教室、ㄧ般教室,及其他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由各校視實際設施情況酌情開放。
五、開放對象及範圍:社區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機關、公私立學校、幼稚園、公司行號、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短期補習班(文理除外)、校友等,以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不可做為婚喪喜慶筵席、告別式、選舉造勢(公辦政見會除外)或其他違反法令、善良風俗等活動。
六、申請借用程序:
(一)短期借用: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於使用前15日,向校方提出申請,經該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二),及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場地借用收費基準,(如附件三)。
(二)長期借用(1個月以上):於使用前2個月,填寫相關申請書,向校方提出申請,並經該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及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後,始得使用。惟校園場地借用期,以1年為限;若有意繼續借用者,需再另行提出申請。
七、各校開放校園場地可酌收保證金,但不得超過2倍之場地借用費。
八、校園場地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護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並應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各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之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九、申請借用者自行放棄使用時,已繳之場地費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事者,得退還所繳費用之部份或全部:
(一)借用者,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使用前2日通知各校承辦單位,退還所繳費用之百分之80。
(二)因不可抗拒之事由(如風災、火災、水災、地震及空襲等),無法如期使用者,所繳費用悉數退還。
十、各校應依據本要點,訂定各場所使用規則及收費基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各校場地收費基準,如高於或低於本要點所訂基準百分之30以上者,需報經本府核定,始可實施。
十一、各校因場地開放所收納之款項,應於當日或次日,最遲不得逾五日,填妥繳款書連同款項解繳縣庫,惟保管期間雖未滿5日,而積存數額達5萬元,仍應隨時繳庫。
各校因校園開放,增加之水電、設施、人力支出,由縣府在收入額度內衡酌實際需要籌編歲出預算支應。
十二、學校得訂定學校校園場所設施開放及管理規定,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開放範圍。
(二) 開放時間。
(三) 開放對象。
(四) 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 申請程序及借用期限。
(六) 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 使用限制。
(八) 損害賠償。
(九) 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十) 安全及注意事項。
(十一) 其他與學校校園場所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之事項。
十三、學校校園場所設施開放之管理方式,得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由民間參與經營;其參與經營之實施細節,由本府定之。
十四、本府辦理或與其他機關團體合辦之各項活動,校方應免費提供場地。教育團體(如教育會、體育會、中小學體育促進會、高中職以上學校)借用場地費用,得以5折優待。
學校間,如活動需要,應相互支援,僅收保證金,免收場地使用費。
十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一
澎湖縣立 (學校名稱) 校園場地開放借用申請書(範例) 編號: |
|||||||||
借用者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
||||||
電 話 |
|
||||||||
地 址 |
|
||||||||
活動名稱 |
(附議程或節目單) |
參加對象 |
|
||||||
參加人數 |
|
||||||||
借用場地 |
|
借用設備 |
|
||||||
場地借用費 (新台幣) |
元 |
保 證 金 (新台幣) |
元 |
經收人 |
|
||||
使用時間 |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 |
||||||||
會簽單位(人) |
|
||||||||
校長 |
|
主任 |
|
承辦人 |
|
||||
附件二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地開放借用契約書(範本)
(學校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茲依 (借用者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申請,同意借用 (場地名稱),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借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 (每日 時 分至 時 分);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保證金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場地借用費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二項費用,應由乙方於開始使用1週前,向甲方1次繳清;逾期未繳,以違約論,取銷借用,乙方不得異議。借用期滿,如無違約或賠償情事,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實施要點之規定。
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甲方應視活動性質,自行決定是否製作識別證,供乙方活動人員佩帶,以維護校園安全。
第八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九條:本契約正本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澎湖縣 (學校名稱)
負責人:
地 址:
乙方: (借用者)
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地址: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三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地借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元
場地類別 |
收費基準(新台幣) |
|
游泳池 |
|
|
體育館 活動中心 禮堂
|
A場地 |
每坪以15五元計,依場地實際大小而定。 |
B水電 |
使用水電,每日酌收水電費1,000元。 |
|
C器材 |
由學校依借用之器材種類,酌收器材費。 |
|
依三項總和計算收費之。 |
||
運動場
|
1,000元至5,000元;使用照明,加收電費1,000元。 |
|
室內外綜合球場 |
每面球場500元至1,000元;使用照明,加收電費500元。 |
|
教室 |
每間教室200至1,000元;使用水電,加收水電費200元。使用電腦者,每部酌收50元。 |
|
停車場(每車) |
每月1,000元至3,000元 每車每次30元 |
|
備 註 |
一、各校如因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者,得視實際狀況,在收費基準上下各百分之30內彈性調整,收取場地出借費。 二、本基準未規範之學校特殊場地,其收費基準,請參考同性質場地,予以訂之。 三、借用收費,以單位時段4小時為計算單位(停車場除外),借用未足一單位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地下室設活動中心者,比照收費。 四、舉辦體育或音樂、藝文等活動,出售門票者,加收門票總收入金額之百分之10。 五、凡借用場地需預演或預先練習者,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六、收取之保證金,不得超過場地借用費的2倍。 七、中正國小及文光國中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依縣府(建設局)所訂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