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暫行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府教國字第0910031945號函修正發布第八、九點、第十二、十三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府教國字第0930800802號函修正增訂第十五點發布
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設「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三、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本府副縣長、主任秘書、教育局長、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另家長會代表三人(為臨聘員額,以出缺學校優先遴聘)、教師代表二人;餘二人由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或縣府主管遴聘。以上人員組成,由縣長遴聘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四、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業務主管課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教育局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五、申請人為委員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六、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由本府另聘人員遞補。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中如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七、
委員會得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召集人得指定委員之一代理。
八、
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唯初(再)任校長任期未能超過一年以上者,不得參加遴選:
(一)本縣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者。
(二)曾任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者。
(三)經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公開甄選、儲訓合格者。
(四)本縣督學、課長於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前經公開甄選、儲訓合格,具有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者。
(五)任本縣二、三級離島學校校長服務滿一年者。
前項第五款所列人員以參加本縣二、三級離島學校校長遴選為限。
九、
國民中小學校長採任期制,一任為四年,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滿二年後得申請參加遴選;初(再)任校長視缺額優先派二、三級離島學校服務。
十、
國民教育法修正施行前,現職校長得在學校繼續任職至該一任期屆滿為止,或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參加遴選。
前項任期屆滿之校長,因情形特殊,委員會得考量其意願予以留任,但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十一、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遴聘之校長,如具教師資格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情事者,由縣府分發中小學擔任教師;如校長無意回任教師,由本府同意其辦理退休、資遣,或協助依法令轉任行政人員。
十二、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每年以配合任期屆滿之校長或校長出缺之情況,於暑假統一辦理遴選。
十三、遴選作業由本府公布國民中小學校長出缺或任期屆滿之情況,受理申請,候選人得在申請表依序填寫志願,供委員遴選之參考。
如有出缺之學校,而無人申請遴選,或學年中出缺時,由本府遴聘代理,唯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十四、委員會得一校遴選一至三名校長,送請縣長遴聘。
十五、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非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得依規酌支出席費(經費來源:依本府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十六、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