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97年度國民小學校長候用人員甄選儲訓簡章
壹、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辦理。
貳、目的:儲訓品德高尚,身體健康,具有教育專業精神及專業知能之國民小學校長候用人才。
參、申請甄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下列身分之一:
(一)本縣國民小學現職登記合格教師,曾參加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
核及格者。
(二)本府編制內現任教育行政人員。
二、最近3年內(採計自93年12月26日至96年12月26日止)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且服務成績優良者(最近5年內考核未考列四條三款或丙等者)。
三、具有下列各項學經歷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
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國民小學主任2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師範專科學校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專科畢業,並曾任國民小學主任3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三)具有第1款、第2款學歷之一,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2年及分類職位第7職等或其相
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3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前項所稱之「主任」,係指經甄選儲訓合格並曾擔任主任職務者。
肆、報名:
一、報名表及簡章:自即日起至96年12月26日止,請自縣府教育局網站(http://web.phc.edu.tw)
最新消息內下載。
二、報名時間:96年12月26 ~ 27日(星期三、四)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4時30分截止,考生應親自報名。
三、報名地點:澎湖縣中正國小陳秀芳老師、王心怡小姐(該校2樓校長室旁之親師懇談室)。
四、報名程序:報名人員依報名日期及地點,繳送報名表、甄選積分表及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須由學校人事加蓋與正本相符之戳記並核章)、公務人員履歷表(橫式2份)、回郵限時掛號信封1個(寫明通訊處並貼足32元郵票)及2吋相片1式4張(1張貼於報名表、2張貼於履歷表,另浮貼1張,背面註明服務學校及姓名)。
伍、報名資格及積分審查:
一、繳交報名費:第一階段新台幣1,000元整(積分審查結果資格不符者,報名費退還),經錄取參加第二階段(口試)者,再繳交新台幣1,000元整。
二、審核報名人員學歷、經歷、最近5年考核、獎懲、特殊加分、研習或專業訓練之積分採計審核。
三、審查日期:於97年1月3、4日審查,其結果於1月5日上午9時前公告於縣府教育局網站,如有疑義者,請於1月6日下午5時前提出申覆,逾時視同無意見。(申覆時間同縣府上班時間)
陸、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
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採計年資積分(20%)及筆試成績(50%),擇優錄取3倍人員,再參加第二階段口試(30%)。
一、第一階段:筆試及年資積分
1.筆試時間:97年1月21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至11時整。
2.錄取名額:9名(最後一名同分者,均得參加第二階段口試)。
3.結果公布:97年1月21日(星期一)下午2時前公告於縣府教育局網站及中正國小公告欄。
二、第二階段:口試
1. 時間:97年1月21日(星期一)下午3時起(下午2時30分前報到,並繳交口試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逾時未報到,視同放棄口試)。
2. 方式:分第一試和第二試,同時交替進行
(1)每位參加口試人員每一試場10分鐘,由口試委員交互提問。
(2)口試採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交替進行,每位參加口試人員均須參加。
(3)評分以80分為參考分數,最高限為90分(超過仍以90分計),最低限為70分(低於下限需敘明理由)。
三、總成績計算:
1.以年資積分(20%)、筆試(50%)及口試(30%)為本次甄選之總成績,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前3名參加儲訓,最後一名總成績分數相同時,則按筆試、口試、年資積分成績之順序決定,如再相同時提交本甄選委員會決定之,惟筆試成績或總成績其中一項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2.甄選錄取名單:97年1月21日(星期一)下午6時前於縣府教育局網站及中正國小公告欄公告。
四、錄取名額:3名。
柒、甄試地點及筆試科目與題型:
一、甄試地點:筆試及口試均於本縣中正國小。
二、筆試科目與題型:教育專業科目(學校行政與經營、教育心理與輔導、教育理論與政策、國小階段之課程與教學),題型為申論題。
捌、儲訓、實習及候用資格:
一、儲訓時間與地點:預計為97年3月中旬起8週,俟日期及地點確定後,另函通知,經甄選錄取並儲訓及格者,由儲訓單位發給儲訓結業證書。
二、待遇:參加儲訓人員儲訓期間一律帶職帶薪並准以公假登記。
三、費用:參加儲訓人員儲訓期間所需之儲訓費用依儲訓單位收費標準自行負擔。
四、行政實習:候用人員於候用期間需經歷縣府教育局行政實習,始得參加本縣校長遴選。
五、儲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本縣校長遴選作業。
六、候用人員不參加遴選或經遴聘而不願擔任或候用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取消其候用資格。
七、經甄選儲訓合格之候用人員,不得再參加同類甄選。
玖、注意事項:
一、申請甄選人員應具備資格中所列「成績優良」一項,係指最近5學年(91、92、93、94、95學年)考績未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3款以下;公務人員部分,係指最近5年(91、92、93、94、95年)年終考績未考列丙等以下者。但最近5年內如有一年考績列4條3款(丙等)者,而其原因確係車禍或患重病請假超過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得以報考;服務年資採計至96年12月26日止。
二、另第三款所列「…薦任第7職等或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3年以上…」,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進用之人員不得適用,且依該條款資格報考者,其「曾任國民小學學校教師二年以上」之年資,除專任者外,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三、甄選儲訓積分表學歷欄,應提出正式證明文件;一般大學相關科系畢業,經教育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或師專畢業再就讀一般大學相關科系者,視同修畢教育學科及學分。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教育部出具認可之證明文件始予採計。
四、在教育部同意開設教育學分之學校,所修習之教育學分,符合當時法令規定者,得列入學歷計分。
五、擔任國民小學教師兼主任、組長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該項年資始予採計。
六、教師之服務年資自核定起薪日期起算,曾於私立學校服務之年資,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證明者,自其聘書記載之起聘日期起算。
七、甄選儲訓積分表經歷各欄,所指小學教師,均以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證書者為限,兼課及代課教師年資不予採計;教育行政機關職務人員,須經銓敘機關銓定者始可採認。
八、參加甄選教師所繳經歷證件以服務證明書及成績考核通知書為採計依據。
九、學經歷證件,其屬於私人證明保結者不予採計。
拾、甄選儲訓合格候用人員,如辭去教職、調離本縣行政機關學校服務者,即喪失校長候用人員資格。
拾壹、甄選儲訓合格之候用人員,除行政實習外,縣府得依業務需要調用教育局服務,當事人不得拒絕。
拾貳、甄選結果由甄選儲訓委員會公布並通知。
拾參、本甄選簡章由97年度國民小學校長候用人員甄選儲訓委員會討論訂定,經縣長核定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