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各國中小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澎湖縣政府96年2月15日府教國字第0960800576號函)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 為保障學生校外教學租用車輛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客運公司。
三、學校應直接租用車輛,不宜假手他人(如家長會等),並掌握租車品質,確保車輛安全。
出發前應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營業大客車資訊專區」確認承租之車輛符合安全規範及查詢全國大客車行駛時應特別注意之路段及時段並遵守之。
四、校外活動行經多彎或陡峭山區道路,應選用重心低之大客車或中型車,以提升安全性。
五、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其契約訂定應以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依據訂之外,並應將下列事項訂入契約:
(一)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大客車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如附表一)、車齡:五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本縣位處離島地區因新車數較少,得租用十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
(二)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
(三)檢查租用車輛效期內之保險證明文件。
(四)其他特殊約定事項。
六、校外教學活動之車隊管理與編組如下:
(一)各車次師生必須建立緊急連絡人名冊,留存學校。
(二)二車以上應編成車隊(車號粘貼於明顯位置),並指定有經驗之教師擔任總領隊,五車以上另增副總領隊一人至二人。
(三)每車至少派遣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必要時得請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協助,負責該車之安全與秩序維持。
(四)各車應實施安全編組,備妥急救藥品,並指派專人保管。
(五)依行車路線計畫行駛,不得隨意變更路線,必要時,應經總領隊同意始得變更。
七、出發前隨車領隊應依契約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安全設備等,檢查合格後始可出發,學校應將相關執照影本及契約留校備查。(車輛安全檢查表如澎湖漁翁教育網)
八、出發前由總領隊集合全體師生實施行前教育及安全宣導。
上車後各車隨車領隊帶領學生實施逃生演練,應注意安全門之開啟、車窗開啟或擊破方式、逃生動線分配以及車內滅火器配置、取得與相關操作等。
九、車行途中隨車領隊應保持聯絡並注意駕駛精神狀態及遵守交通規則。
休息時隨車領隊應監督駕駛檢查車輛各項安全設施,尤以制動及操縱系統為重。
十、意外事故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如下:
(一)依逃生演練指導學生安全避難。
(二)通報一一九專線,同時搶救傷患。
(三)總領隊立即編組教師成立現場防救指揮小組,擔任指揮官,協調相關救助事宜,並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及與本府教育局(九二七四四○○轉二八二或九二六八四九○)、教育部校安中心 (○二─三三四三七八五五)保持聯繫。
十一、學校(單位)應擬訂具體作為,以期落實本案之實施。
十二、本注意事項奉 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
區 分 |
牌照說明 |
列舉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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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牌照特徵 |
營 業用 |
遊 覽 車 |
紅底白字,代碼成對。 |
AA-001 001-G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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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交通車 |
黃底黑字。 |
DD-001 001-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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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大貨車 |
綠底白字。 |
AB-001 001-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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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用 |
自用大客貨車 |
白底綠字。 |
BA-001 001-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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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
學生上下學交通車 |
遊覽車、營業用交通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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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或校外教學 |
遊覽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
附表二:車輛安全檢查表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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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資料 |
編號一 |
編號二 |
車 輛 基 本 資 料 |
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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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年份 |
年 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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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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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數(含駕駛及服務員) |
位 □ 與行車執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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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 與行車執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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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行駛里程 |
公里 |
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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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定檢紀錄 |
下次定檢日期: 年 月 日 |
下次定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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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保險證號碼: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保險證號碼: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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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加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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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 輛 安 全 資 料 |
安全門 |
□ 可徒手開啟 □ 標示及使用說明清楚 |
□ 可徒手開啟 □ 標示及使用說明清楚 |
安全門通道 |
□ 已淨空,無座椅無蓋板 □ 淨寬32公分以上 |
□ 已淨空,無座椅無蓋板 □ 淨寬32公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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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 |
□ 至少2具,前後各一具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 至少2具,前後各一具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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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窗擊破器 |
□ 至少3具,位置明顯 □ 標示清楚,可徒手取用 |
□ 至少3具,位置明顯 □ 標示清楚,可徒手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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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室上方最前方座椅 |
□ 距檔風玻璃70公分以上 □ 設有欄杆或保護板 |
□ 距檔風玻璃70公分以上 □ 設有欄杆或保護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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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廂 |
□ 未設置座椅或臥舖 |
□ 未設置座椅或臥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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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胎紋 |
□ 胎紋深度1.6公釐以上 □ 膠皮無脫落 |
□ 胎紋深度1.6公釐以上 □ 膠皮無脫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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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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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代表簽章: |
備註:
1.本表係由公路總局訂定,相關資訊可參考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2.thb.gov.tw/)。
2.出車前務請依上表檢查、填具,並請事先作逃生演練。
3.為保障行車安全,檢查發現有不合格情事者,務請將檢查表傳送各地公路監理機關,俾依規定查處。